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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空污管制

幾根煙囪
就罰幾次

空污法有一句話,讓罰單金額可以瞬間翻好幾倍:同一場所有數個固定污染源、或同一污染源排放數種空氣污染物的,應分別處罰。而裁罰金額其實是一條公開的公式。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空污法有一句話,讓罰單金額可以瞬間翻好幾倍:同一場所有數個固定污染源、或同一污染源排放數種空氣污染物的,應分別處罰。而裁罰金額其實是一條公開的公式

我們工廠被環保局查說固定污染源沒有許可證、或沒有依許可內容操作。請問要罰多少?會不會被停工?罰單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可以爭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設置在前,操作在後,兩張證缺一不可

判準是「經指定公告」,不是設備看起來大不大。規模門檻很關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2 年度地訴字第 99 號判決就以場所地平面上固定污染源堆置體積未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不具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為由,認定原告並無取得許可證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所以規模數據要有可查證的依據。

工商廠場十萬起跳,而且令停工

令停工」不是裁量,條文寫的是「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所以除了罰錢還會直接停產。至於已經有許可證但沒有依照許可內容操作的,適用第 62 條第 1 項第 5 款,金額級距一樣,差別在有補正改善的機會

第 62 條第 2 項:應分別處罰

  1. 同一個廠區有三座鍋爐、五條產線,只要各自構成固定污染源,就是三張、五張罰單
  2. 同一個污染源同時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也可能就每一種污染物分別處罰
  3. 再加上「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金額會沿著時間與數量兩個維度同時累積

所以收到多張罰單時,先確認每一張處分針對的是哪一個污染源、哪一種污染物、哪一次違規行為;同一次違規就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開兩張,那才是可以爭執的重複處罰。改善的優先順序也應該從「數量」下手,先處理會被重複計算的部分。

金額是公式算出來的,參數可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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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實務啟示:金額不是機關拍腦袋決定的,爭執時要針對參數(累積次數算錯、影響程度歸類錯誤、應減輕而未減輕);「稽查配合度良好」可以減輕,這是現場態度直接影響金額的具體例子;加重事項也存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30 號就提到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污染物項目的加重規則,說明指標污染物為臭氧時,固定污染源排放之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也屬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污染物項目所在地的空氣品質狀況,會影響你的罰單金額。

最後,臭味也有量化標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85 號判決依操作許可證上記載的排放口高度二十二點四公尺,對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附表,認定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為二千標準值與排放管道高度掛鉤,而操作許可證本身就是認定事實的依據:證上記載與現況不符時,不但無法作為有利事證,反而可能構成未依許可內容操作的違規

常見問題

空污法§24 I: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申請並取得設置許可證,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變更。§24 II: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並取得操作許可證,依核發內容操作。§24 III:主管機關應於核發前將申請資料登載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重點:①判準是經指定公告 ②設置在前操作在後 ③規模門檻關鍵,臺北高行地方庭112地訴99以堆置體積未達三千立方公尺、不具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為由,認定並無取得許可證之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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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63:未依§24 I或II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十萬至二千萬元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許可證。§62 I⑤:違反§24 I、II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者,一般場所二萬至一百萬、工商廠場十萬至二千萬,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停業,必要時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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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62 II: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效果:①廠區有數座鍋爐或產線各自構成固定污染源者分別開單 ②同一污染源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可能就每種分別處罰 ③加上§62 I屆期未補正改善按次處罰,金額沿時間與數量兩維度累積。收到多張罰單應確認各針對哪一污染源、哪一污染物、哪一次違規;同一次違規就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開兩張才是可爭執之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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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裁罰準則公式計算。臺中高行地方庭114簡95還原參數:處分日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C、影響程度D(已取得許可證而未依許可內容設置或操作,或違反相關管理辦法者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E(稽查配合度良好E=-0.2)。意義:①爭執應針對參數(累積次數、影響程度歸類、應減輕未減輕) ②稽查配合度良好可減輕 ③臺中高行地方庭114簡30提及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污染物項目加重規則,指標污染物為臭氧時固定污染源排放之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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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臺中高行地方庭114地訴85:排放口高度22.4公尺(依操作許可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附表,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為2000(18公尺<排放管道高度≦50公尺),據以判斷是否超標。重點:①異味有量化標準,爭執應回到檢測方法與數值 ②標準值與排放管道高度掛鉤,應確認套用高度是否正確及是否依操作許可證記載 ③操作許可證為認定事實依據,證上記載與現況不符可能構成未依許可內容操作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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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盤點固定污染源清單並對照指定公告確認申請義務,記下可查證之規模數據(臺北高行地方庭112地訴99:未達門檻即無申請義務) ②建立許可證與現況比對表(設備規格、排放口位置高度、製程參數、防制設備型式),變更應事先申請 ③掌握§62 I各款義務:排放量記錄申報、監測檢驗測定結果記錄申報保存與連線、防制設施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定期提報 ④確認何種情形須依§25重新申請 ⑤稽查配合度直接進入裁罰公式 ⑥建立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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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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