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開發票給人抵稅只是稅務問題。實際上它先撞到的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而且不是公司負責人的人,也可能被論以共同正犯。
有人請我用公司名義開發票給他抵稅,或是我幫忙做帳把不實的事項記進去。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刑責?我不是負責人也會被判嗎?罪數怎麼算?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身分、明知、填製或記帳
身分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第一款要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是直接故意;行為則是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是最常見的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第 72 條另就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情形規定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等行為,刑度相同。
不具身分的人,以共同正犯處理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81 號刑事判決的主文則直接寫出結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五月與二月,得易科罰金。所以「我只是掛名」不是安全的位置,而參與程度會影響量刑:你是主導者、經手者,還是單純提供帳號或用印,結果差很多。
與逃漏稅:想像競合,從一重
還有一個對罪數很關鍵的細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6 號判決提到,是以營業稅申報期間(即每兩個月)所為作為認定罪數。所以罪數不是按每一張發票算,而是按申報期間切分,這會直接影響最後的宣告刑與執行刑。
記帳業者也在主體之列
第 71 條明文把「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列為主體,直接涵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與受託處理帳務的業者。三個界線:
- 被動記帳與明知不實:依表面完整的憑證入帳通常難以認定明知;但知道該筆交易根本不存在、或明顯與客戶營業型態不符仍照樣入帳,就可能落入第一款。
- 主動配合的行為:協助尋找可以開立發票的公司、代為安排金流以製造交易外觀、指導客戶規避查核,共同正犯的認定風險很高。
- 紀錄保存與滅失:第 2 款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也列為犯罪,客戶要求銷毀資料時要特別警覺。
公司端的防線只有一句核心:讓每一張憑證都對應真實交易。開出去的發票要能勾稽到訂單、出貨或服務完成證明與收款紀錄;開票、用印、收付款的權限分離並留核准紀錄;被要求配合開票時以書面回覆拒絕並保留紀錄。最後提醒:負責人不能把責任推給會計,會計也不能推給負責人,因為第 71 條把兩者並列為主體。
常見問題
商業會計法§71: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①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②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③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頁數 ④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財務報表不實 ⑤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不實。§72就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另設相同刑度。要素:身分、明知(第一款為直接故意)、填製或記帳。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會,實務以共同正犯處理不具身分者。高雄高分院114上重訴2:部分被告雖非商業負責人或以提出營業稅申報書為業務之人(§71①部分)、雖非公司負責人或申報專責人員(廢清法§48部分),仍考量參與程度認定。臺北地院113訴1481主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71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五月、二月,得易科罰金。要點:①不具身分者可與具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②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均可能被追究 ③參與程度影響量刑。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多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高院115上訴2229: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55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71①處斷。新竹地院115訴816: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71①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43 I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71。罪數:以營業稅申報期間(每二個月)為認定基準,非按每張發票計算。
用我的情況問 AI →
金額非構成要件但影響量刑與其他責任。①刑度有彈性,臺北地院113訴1481分別處五月與二月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114上重訴2案由為詐欺等,規模大時與其他重罪一併處理 ②稅捐部分另計,臺北地院附表列時間、發票金額、實際扣抵營利事業所得金額、稅率與逃漏稅金額,為量刑基礎 ③行政責任不因刑事判決消失,補稅與罰鍰依稅捐稽徵法處理 ④發票異常引發稅籍查核,影響營業登記與採購資格。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會,商業會計法§71明文包含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託處理帳務之業者。界線:①依表面完整之憑證入帳通常難認明知,但知交易不存在或明顯與營業型態不符仍入帳可能落入第一款 ②協助尋找開票公司、代為安排金流製造交易外觀、指導規避查核者,共同正犯風險高 ③§71②故意使應保存之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亦為犯罪。自保:建立憑證審核與異常通報流程、對可疑交易要求補充說明並留書面、拒絕辦理時記下理由與時間。
用我的情況問 AI →
①每張發票對應訂單、出貨或服務完成證明與收款紀錄,無法勾稽即為風險 ②開票、用印、收付款權限分離並留核准紀錄 ③檢核異常樣態(短期對同一對象大量開票、對象與本業無關、金額整數無合約、要求開票但不需交付貨物或服務) ④被要求配合開票時以書面拒絕並保留紀錄 ⑤依§71②③明確資料保存期限與備份機制,銷毀須有程序與紀錄 ⑥依§72控管電子帳務之系統權限、修改軌跡與稽核日誌。負責人與會計人員於§71並列為主體,責任不能互推。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