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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化粧品廣告

保養品寫「治療」
六十萬起跳

化粧品廣告的兩級罰則差了十五倍,分界線就是有沒有涉及醫療效能。而且違規的廣告會被按次處罰到你改正為止,還要自費刊登道歉的更正廣告。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化粧品廣告的兩級罰則差了十五倍,分界線就是有沒有涉及醫療效能。而且違規的廣告會被按次處罰到你改正為止,還要自費刊登道歉的更正廣告

我在網路上賣保養品,想寫產品的效果。請問哪些字不能用?虛偽誇大和醫療效能怎麼區分?被罰會不會一直罰?同一段文案會不會同時被食安法和藥事法罰?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虛偽誇大,還是醫療效能

注意第 10 條第 1 項把「標示」與宣傳、廣告並列,所以包裝、說明書、吊卡上的文字也在管制範圍內。實務上的來源多是民眾檢舉或網路監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41 號是接獲民眾陳情後查悉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180 號則是衛生局監控查得後函請查處,認定有虛偽、誇大情事。

按次處罰、下架、三十日內登更正廣告

  1. 立刻全面下架所有通路的廣告內容:官網、購物平台、社群、影音、直播回放、電子報與經銷商頁面。
  2. 情節重大被令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時,連商品本身都要停止流通
  3. 三十日內完成更正廣告的刊播,而且要用原來的篇幅與時段,內容要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4. 繼續販賣或未刊播更正廣告的,再處十二萬到二百萬元

三部法律一起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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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商品、同一批文案,可能同時觸及藥事法(非藥物宣稱醫療效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三部法律的主管機關、構成要件與罰則都不同,法遵檢查不能只看一部。最容易出事的是複合型商品與跨類別行銷:同一個品牌同時賣保健食品與保養品,文案共用一套模板,結果三邊都中

過失就成立,「我不知道」不是抗辯

既然判準是「能不能注意」,那麼有效的抗辯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我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查證措施」。所以要把注意義務外顯化:建立文案審查流程並留下紀錄對照主管機關公告的認定基準與準則逐句檢查對有疑義的用語事先函詢主管機關並保存回覆與行銷公司或網紅簽約時明確約定禁用語並要求送審

最後補一個對平台與代操方的提醒:第 10 條第 3 項要求傳播業者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刊人的完整資料,並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所以用不具名帳號或代操公司投放並不能讓你消失,而社群代操與網紅合作往往只有訊息往來而沒有正式的委刊資料,一旦被查就會同時面對資料不全與內容違規兩個問題。

常見問題

兩條。化粧品衛管法§10 I: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10 II: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10 IV授權訂定認定基準與準則。§20 I:違反§10 I或準則者處四萬至二十萬元罰鍰;違反§10 II者處六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情節重大並得令歇業及廢止登記事項。臺北高行地方庭113地訴41:接獲民眾陳情查悉廣告涉醫療效能違反§10 II。高雄高行地方庭113簡180:衛生局監控查得,認廣告有虛偽誇大違反§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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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管法§20 II: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20 III: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20 IV: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20 V: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十二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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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高雄高行地方庭114地訴22:當事人主張連續重罰違反比例原則,法院認原告因原處分所受裁罰與另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受裁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依藥事法科處六十萬元罰鍰已屬法定處理。意義:①同一商品文案可能同時觸及藥事法、食安法與化粧品衛管法 ②三法規範目的與商品類別不同,非重複評價 ③法遵應依商品法定分類逐一比對,複合型商品與共用文案模板最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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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過失即足。臺北高行地方庭114簡416: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即屬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原告於網站刊登廣告本應注意文字是否違反化粧品衛管法,且並非不得注意而未注意,當有過失。要素:①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 ②本應注意、並非不得注意、而未注意為典型過失認定公式 ③有效抗辯非我不知道而是已採取合理查證措施。作法:建立文案審查流程留紀錄、對照認定基準與準則逐句檢查、對疑義用語事先函詢並保存回覆、與行銷夥伴約定禁用語並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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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化粧品衛管法§10 III: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意義:①主管機關追查投放者不困難,用不具名帳號或代操公司投放無法規避 ②對傳播業者與代操公司為獨立法定義務。媒體與代理商應建立統一委刊人資料留存制度,含身分證明、聯絡資料、刊播期間版本與審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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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刪除疾病與器官機能用語(治療、改善疾病、消炎、殺菌、修復、再生、抗發炎、調節免疫等) ②化粧品定位為施於人體外部清潔美化修飾或促進外觀,描述應停留於外觀與感受 ③避免絕對化與最高級表述(百分之百、永久、根治、第一、唯一、最有效) ④見證心得、前後對照、留言截圖與置頂留言同屬廣告內容 ⑤§10 I將標示與宣傳廣告並列,包裝說明書吊卡文字亦受管制 ⑥對照§10 IV授權訂定之準則逐句檢查並留紀錄;建立通路清單定期稽核,因§20 II按次處罰以改正或停止為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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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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