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印章、身分證交給員工去辦事,他卻拿去簽了你沒同意的契約——「我又沒授權」這句話,在表見代理面前可能不管用。造成「看起來有授權」的外觀,你就得認帳。
我的員工、家人或合夥人,沒有我的授權卻用我(或公司)的名義簽了契約、借了錢,對方說我要負責,請問這樣的『表見代理』我一定要認嗎?什麼情況下我可以主張不負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69 條:製造授權外觀,要負授權人責任
雖然你『實際上沒授權』,但如果你的行為讓對方合理相信某人有代理權(製造了授權外觀),為保護善意信賴的交易第三人,法律要你負『如同真有授權』的責任。兩種型態:由自己行為表示授權(交付印章證件、讓人以你名義接洽);或知他人以你代理人自居卻不反對。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你不負責(但書)。
最典型:交印章證件、出名當人頭
- 製造外觀的行為:交付印章(尤其公司大小章、印鑑)、身分證件給他人;出名當人頭負責人/股東;讓人長期以你名義接洽不制止;交蓋章空白契約/本票。
- vs 無權代理(§170):純粹無權代理本人得拒絕承認、不負責;表見代理因製造外觀,本人不能否認、須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 及時反對:發現有人冒用你名義,立刻發函否認、報警、留證,避免被認定『知情不反對』。
法院怎麼說:交付證件印章當人頭,要負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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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名登記為公司唯一股東、董事(人頭),實際由其弟乙經營;乙持甲的身分證、健保卡與印章,以公司及甲名義向銀行借款、對保並簽連帶保證。甲抗辯未授權、乙冒用。法院認甲交付身分證件及印章予乙、促成銀行善意信賴乙即為本人的外觀,類推適用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由甲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印章、印鑑、身分證件不輕易交給別人,尤其公司大小章;②絕不「出名當人頭」負責人/股東——風險是表見代理+公司責任+稅務刑事一起來;③發現有人冒用你名義,立刻發存證信函否認、報警並留證,避免被認定『知情不反對』而背上莫名的債(參本站無權代理、連帶保證、人頭帳戶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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