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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代理

員工家人越權簽約,
我要認嗎

把印章、身分證交給員工去辦事,他卻拿去簽了你沒同意的契約——「我又沒授權」這句話,在表見代理面前可能不管用。造成「看起來有授權」的外觀,你就得認帳。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把印章、身分證交給員工去辦事,他卻拿去簽了你沒同意的契約——「我又沒授權」這句話,在表見代理面前可能不管用。造成「看起來有授權」的外觀,你就得認帳。

我的員工、家人或合夥人,沒有我的授權卻用我(或公司)的名義簽了契約、借了錢,對方說我要負責,請問這樣的『表見代理』我一定要認嗎?什麼情況下我可以主張不負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69 條:製造授權外觀,要負授權人責任

雖然你『實際上沒授權』,但如果你的行為讓對方合理相信某人有代理權(製造了授權外觀),為保護善意信賴的交易第三人,法律要你負『如同真有授權』的責任。兩種型態:由自己行為表示授權(交付印章證件、讓人以你名義接洽);或知他人以你代理人自居卻不反對。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你不負責(但書)。

最典型:交印章證件、出名當人頭

  1. 製造外觀的行為:交付印章(尤其公司大小章、印鑑)、身分證件給他人;出名當人頭負責人/股東;讓人長期以你名義接洽不制止;交蓋章空白契約/本票。
  2. vs 無權代理(§170):純粹無權代理本人得拒絕承認、不負責;表見代理因製造外觀,本人不能否認、須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3. 及時反對:發現有人冒用你名義,立刻發函否認、報警、留證,避免被認定『知情不反對』。

法院怎麼說:交付證件印章當人頭,要負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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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名登記為公司唯一股東、董事(人頭),實際由其弟乙經營;乙持甲的身分證、健保卡與印章,以公司及甲名義向銀行借款、對保並簽連帶保證。甲抗辯未授權、乙冒用。法院認甲交付身分證件及印章予乙、促成銀行善意信賴乙即為本人的外觀,類推適用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由甲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印章、印鑑、身分證件不輕易交給別人,尤其公司大小章;②絕不「出名當人頭」負責人/股東——風險是表見代理+公司責任+稅務刑事一起來;③發現有人冒用你名義,立刻發存證信函否認、報警並留證,避免被認定『知情不反對』而背上莫名的債(參本站無權代理、連帶保證、人頭帳戶各文)。

常見問題

雖無實際授權,但你的行為讓對方合理相信某人有代理權(製造授權外觀),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你要負如同真有授權的責任(民法§169)。兩型態:由自己行為表示授權(交付印章證件、讓人以你名義接洽);或知他人以你代理人自居而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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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製造外觀行為:交付印章(尤其公司大小章、印鑑)、身分證件給他人;出名當人頭負責人/股東;讓人長期以你名義接洽不制止;交蓋章空白契約/本票。本文:人頭負責人交付證件印章給實際經營者,類推表見代理,須負連帶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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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170):本人得拒絕承認、不負責;表見代理(§169):本人因製造授權外觀,對善意第三人須負責、不能否認。差別在有無可歸責外觀。可不認的情形: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169但書)、你無製造外觀且及時反對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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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印章證件不輕易交人、不出名當人頭、不交蓋章空白契約、明確劃定代理權限、發現冒用立刻發函否認報警留證。被主張時:爭執無可歸責外觀(證明被盜用已報案)、第三人非善意有過失(未盡查證)、契約本身抗辯。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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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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