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求職時被要求「找個保證人」,你一時心軟簽了——這可能是人事保證:替他將來職務上闖的禍(監守自盜、挪用貨款)背書。但它其實有金額上限和很短的時效在保護你。
親友要去上班,公司要求他找一個『保證人』,我幫他簽了人事保證(職務保證),請問如果他將來在公司出事(如挪用款項、造成損害),我要負多少賠償責任?有沒有金額上限和時效?我可以退出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756-1 條:替受僱人的職務行為損害背書
人事保證(職務保證、員工保證)是『你替某員工向雇主保證:他將來因職務上行為(監守自盜、挪用貨款、造成損害)要賠雇主時,由你代賠』。與一般保證的差別:人事保證擔保『將來、內容不確定的職務損害』;一般保證擔保『特定已確定的債務』(如某筆借款)。擔保『違反最低服務年限賠訓練費』等特定責任者,性質為一般保證。
多重保護:年報酬上限、最長 3 年、2 年時效
- 金額上限:除另有約定外,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756-2)——非損害全額、非無限。
- 期間與終止:保證期間最長 3 年(§756-3);未定期間者得隨時終止(提前 3 個月通知,§756-4);受僱人離職即終結。
- 減免與時效:雇主可歸責或未盡通知義務時得減免(§756-5、§756-6);雇主請求權2 年短期時效(§756-8)。
法院怎麼說:擔保服務年限賠訓練費,是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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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出資送機師受訓,約定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及違約金,並由二名連帶保證人保證。保證人抗辯此為『人事保證』、已罹於 2 年短期時效。法院否認:人事保證擔保的是「將來職務上行為」所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本件保證的是違反服務年限、賠償訓練費等「特定」責任,性質為一般保證,不適用人事保證的 2 年時效。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先分清你保的是「員工職務闖禍的不確定損害」(人事保證,有年報酬上限、3 年、2 年時效)還是「某筆特定債務」(一般保證);②人事保證務必書面、看清職務範圍與期間,別被包裝成放棄保護的一般/連帶保證;③被求償時善用「年報酬上限+3 年期間+2 年時效+雇主可歸責減免」多重保護(參本站連帶保證、最低服務年限、業務侵占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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