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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代理

沒授權卻替我簽約,
我能不認嗎

有人沒經過你同意,就用你的名義簽了約——這約不是自動有效、也不是自動無效,而是「懸在那裡」等你決定認不認。搞懂無權代理,才知道怎麼脫身、或怎麼逼對方給答案。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有人沒經過你同意,就用你的名義簽了約——這約不是自動有效、也不是自動無效,而是「懸在那裡」等你決定認不認。搞懂無權代理,才知道怎麼脫身、或怎麼逼對方給答案。

有人沒有我的授權,卻用我的名義跟別人簽了契約(或替我處分財產),請問這個契約對我有效嗎?我可以拒絕承認、不認帳嗎?反過來,如果是我跟一個沒被授權的人簽約,我該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70 條: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沒有代理權的人以你的名義簽約,契約對你『效力未定』:你承認則有效、拒絕承認則自始無效。你原則上可拒絕承認不認帳;此時無權代理人要對善意相對人負賠償責任(§110)。它與表見代理(§169,本人因製造授權外觀不能否認)的關鍵差別:有沒有『可歸責於本人的授權外觀』。

催告確答、撤回、求償

  1. 本人可拒絕承認脫身:沉默不表態時,經相對人催告仍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170 II)——不表態等於不認帳。
  2. 善意相對人可撤回:簽約時不知無代理權者,於本人承認前得撤回契約(§171);本人拒絕承認致其受損,得向無權代理人求償(§110)。
  3. 當心翻成表見代理:若本人有交付印章證件、知情不反對等授權外觀,相對人可改主張表見代理(§169),本人就不能否認。

法院怎麼說:執行長無權代理,經拒絕承認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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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執行長(非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該基金會與大學簽署合約,事後經基金會董事長拒絕承認。法院認該合約因無權代理且本人拒絕承認而無效,一方乃改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沒授權替你簽的約,你原則上可「拒絕承認」不認帳——不表態、經催告仍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②但要當心「授權外觀」把無權代理翻轉成表見代理(交付印章證件、知情不反對就不能否認了);③被冒名或被越權代簽,立刻發函明確「拒絕承認」並報警(涉偽造文書)、必要時訴請塗銷登記、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參本站表見代理、偽造文書、不當得利各文)。

常見問題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行為,對本人『效力未定』:本人承認則有效、拒絕承認則自始無效(民法§170)。你原則上可拒絕承認不認帳,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賠償責任(§110)。與無權處分(§118他人之物)、表見代理(§169有授權外觀不能否認)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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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無限期拖: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本人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民§170 II)——沉默等於不認帳。但若有承認的表示或履行行為可能被認定默示承認而生效。善意相對人於本人承認前得撤回契約(§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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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善意相對人:①催告本人確答(§170 II);②善意者於本人承認前得撤回契約(§171);③本人拒絕承認致你受損,向無權代理人求償(§110,不論其有無過失);④本人有授權外觀時改主張表見代理(§169)。交易務必查核對方代理權限、要求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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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越權:公司可拒絕承認,但有授權外觀則成表見代理。家人代簽:日常家務夫妻互為代理(§1003),逾越者可拒絕承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118)效力未定、善意取得另議。被冒名偽簽:發函拒絕承認+報警(偽造文書)+訴請塗銷。及早明確拒絕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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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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