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數字對不上,法律其實分成兩種違章:故意隱匿財產而為不實申報,以及故意申報不實。兩者的罰鍰差了三倍多,而後者的「故意」在實務上包含間接故意。
我是公職人員被通知財產申報不實,或想確認自己要不要申報。請問隱匿與申報不實差在哪?漏掉配偶的財產算故意嗎?有沒有時效?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2 條:20 萬起跳 vs 6 萬起跳
區別的重點不是「錢乾不乾淨」:實務指出隱匿之財產不問其來源如何,是否為不法所得也不影響故意隱匿的認定;反過來,即使財產來源正當,也不影響違章的成立。而另有一則見解在爭執裁罰基準時很有用:不能單純因為「短漏報」就認為可罰性高於「溢報財產、漏報債務」。
「懶得查」就構成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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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要一併申報,而申報義務人對此負有查詢與檢查義務。
- 「稍加檢查即可確知,卻怠於檢查」而漏報,仍可能被認定為申報不實。
- 常見抗辯(與配偶感情不睦、配偶不願提供保單、長期自動扣款的負債未察覺)不當然成立,但個案中確實有法院據此認定無主觀故意。
- 關鍵在能否具體證明「已盡查詢努力但客觀上無法取得」。
- 有效作法是留下書面軌跡,並在申報表的備註欄載明無法取得資料的原因 — 這個欄位常被低估,它是把「未申報」轉成「已揭露困難」的關鍵。
- 而受理機關向金融機構等查詢時,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的義務,拒絕或不實說明會被罰,而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增加逾全家薪資一倍,就要說明
觸發門檻是前後年度財產增加總額逾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的一倍以上;此時機關要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說明。要注意的是:處罰的對象是「說不清楚」,不是財產增加本身 — 未說明、無法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才罰 15 萬至 300 萬元。
而罰過之後還有一段升級:受第 3 項處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而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10 萬至 50 萬元罰金。另外,申報資料雖然公開查閱,但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罰 10 萬至 200 萬元。
十三款,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廣
除了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之外,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等業務的主管人員也在其中。而代理職務也要申報,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免。
時點是: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辦理卸(離)職申報。而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的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還要申報取得價額。
強制信託:不動產只能留一戶自用
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與縣(市)長,要在就到職起三個月內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自擇一戶自用者除外)與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信託。而立法委員與直轄市、縣(市)議員不是強制信託,是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信託後也不是完全放手: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要下指示,必須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才能為之;而且契約要載明受託人對未經通知的指示應予拒絕。違反這一點,罰 10 萬至 200 萬元。
五年裁處時效,而且不是都由監察院罰
罰鍰的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這是可以直接主張的抗辯。而處罰機關依受理機關而定:監察院受理的由監察院處理;政風單位受理的,移由法務部處理;候選人的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處理。
常見問題
**兩種不同態樣**,罰鍰差三倍多。**§12 I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12 III無正當理由未依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數額低於最低罰鍰額時**得酌量減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兩者**本屬兩種不同態樣之行政違章事實**;**即使財產來源正當**仍不影響違章成立。**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01號判決**:§12 I隱匿之財產**不問其來源如何,是否為不法所得亦不影響**故意隱匿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32號判決**:§12 III規範目的在**真實揭露以利公眾檢驗**,與§12 I加重處罰類型無關,**難以短漏報有隱匿嫌疑而認其可罰性較溢報財產、漏報債務為高**(爭執裁罰基準時可援引)。**§12 VI受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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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26號判決**:公職人員**已認知申報內容可能與實際財產狀況不符,而預見申報不實之結果,卻未進一步查證逕率然申報而容任結果發生**,即屬**間接故意**;是否構成§12 III「故意申報不實」**不問動機為何**,與有無故意隱匿(§12 I)為兩個問題。標準:**§5 II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應一併申報**,申報義務人對之負**查詢與檢查義務**;**稍加檢查即可確知而怠於檢查**致漏報者,仍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實務常見抗辯(與配偶感情不睦、配偶不願提供保單、長期自動扣款之負債未察覺)**不當然成立**,關鍵在能否證明**已盡查詢努力但客觀上無法取得**。有效作法:留下**書面軌跡**(要求資料紀錄、詢問承辦人紀錄),並於申報表**備註欄載明無法取得之原因**。**§11查核**:機關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者罰**二萬至十萬**,屆期未提出或仍不實者**按次連續處四萬至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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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12 II觸發門檻**: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後**增加總額逾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機關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說明、無法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的是「說不清楚」,不是財產增加本身)。**§12 IV升級刑責**:受§12 III處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而**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2 V**對申報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6查閱與公開**:受理機關應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喪失身分後一年**;候選人應於審定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11應就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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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三款**,含: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上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主官副主官主管**、鄉鎮市級以上民選首長、**各級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以及**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等業務主管。§2 II**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2 III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申報;**§2 IV生活與消費顯超過薪資收入者,得經核可指定申報**。**§3時點**:**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辦理卸(離)職申報。**§5範圍**:①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②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等 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應一併申報**;**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之不動產等並應申報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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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強制信託**: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應於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信託:①**不動產**(**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除外**) ②**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無例外) ③其他經核定者。§7 III事後取得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免信託之自用不動產仍應**每年申報變動情形**。**§8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非強制信託,而是**每年辦理變動申報**。**§9執行**:應訂**書面信託契約**並為財產權移轉;**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契約應載明**受託人對未經通知之指示應予拒絕**、及**除依規定指示或繳稅清償債務外不得處分信託財產**;機關**得隨時查核**。**§13罰則**:未依期限信託或故意未予信託罰**六萬至一百二十萬**;經通知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十萬至二百萬**;**違反§9 III對受託人為指示者罰十萬至二百萬**。**§10信託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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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5罰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可直接主張之抗辯)。**§14處罰機關**: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受理機關為**政風單位或指定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會處理。**§4受理分工**:**監察院**受理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鄉鎮市級以上民選首長、各級民意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主官**、**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其餘由**所屬機關政風單位**受理;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受理。**§16資料保存五年**,期滿銷毀(經司法或監察機關通知留存者除外),自喪失身分之**翌日**起算。**§17一定金額及其他具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具體門檻以命令規定,申報前應查對當年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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