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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留置權

修車廠扣住車,
合法嗎

修車費沒付,車行不讓你把車開走;裝潢尾款沒結,師傅扣著鑰匙——這不是「私自扣押」,而是法律給的擔保:留置權。但它有嚴格的成立條件。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修車費沒付,車行不讓你把車開走;裝潢尾款沒結,師傅扣著鑰匙——這不是「私自扣押」,而是法律給的擔保:留置權。它讓債權人合法留住手上的物逼你清償;但成立條件嚴格,拍賣抵債也得走程序。

我把車送修/把東西送去處理,對方以我還沒付錢為由扣住不還(或反過來,我是店家,客人不付錢想把東西拿走),請問這樣的『留置權』合法嗎?要件是什麼?可以拍賣抵債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28 條:占有他人動產、債權有牽連即得留置

四要件:①合法占有他人動產;②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就該物而生的報酬,如修繕、保管、運送費;商人間推定 §929);③債權已屆清償期;④未受清償。最典型:修車廠就修繕報酬留置車輛、裝潢承攬人就報酬留置作品。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者,不成立(第 2 項)。

第 936 條:拍賣留置物,要走法定程序

  1. 不能自己賣:須定相當期限(通常六個月以上;清償期屆至逾六個月且所有人不能通知者亦可)催告清償並表明屆期拍賣取償。
  2. 聲請許可拍賣:屆期未清償,向法院聲請「許可拍賣留置物」裁定,再拍賣、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準用第 893 條)。
  3. 別自行變賣:自己把東西賣掉可能構成侵占或不當處分——務必走法定程序。

法院怎麼說:修車報酬未付,准拍賣留置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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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公司修畢車輛,報酬 10 萬 2,300 元車主未付,修理廠留置該車並定期催告後,聲請拍賣留置物。法院准許依第 936 條準用第 893 條拍賣留置物優先受償;縱該車實為第三人所有,修理廠占有之始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留置權仍成立。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修車費、裝潢尾款、保管費沒付,店家扣住該物原則上是合法留置,不是非法佔用;②要抵債不能自己變賣,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向法院聲請「許可拍賣留置物」再拍賣優先受償;③縱使東西是「借來的、公司的」,只要店家占有之始不知情無重大過失,留置權仍成立,真正所有權人要取回通常須先清償該牽連債權(參本站承攬、動產質權、強制執行各文)。

常見問題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對其之債權因該動產而發生(牽連關係)、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者,得留置該動產作擔保(民法§928)。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扣留,典型如修車廠就修繕報酬留置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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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①合法占有他人動產;②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如就該物之修繕報酬,商人間推定§929);③債權已屆清償期;④未受清償。占有之始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該物非債務人所有者不成立(§92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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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行變賣,但可依民法§936準用質權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清償並表明屆期拍賣取償,屆期未清償得向法院聲請許可拍賣留置物、就價金優先受償。本文修車廠即循此程序獲准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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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文判決):縱被留置物屬第三人所有,只要債權人占有之始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留置權仍成立、可拍賣(§928 II反面)。店家須留報酬與催告證據走法定程序;所有權人取回通常須先清償該牽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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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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