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商業 / 公平交易

合約寫不准低價賣
那一條是無效的

很多經銷合約都有一條「不得低於建議售價出售」。那一條在公平交易法上原則無效,但要注意兩件事:無效的只有那一條,而且它不會讓你不用付貨款。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很多經銷合約都有一條「不得低於建議售價出售」。那一條在公平交易法上原則無效,但要注意兩件事:無效的只有那一條,而且它不會讓你不用付貨款

我簽的經銷合約規定不得低於建議售價販售,違反要罰違約金。請問這樣的條款有效嗎?我可以自己決定售價嗎?如果被求償違約金我要怎麼抗辯?什麼情況才算有正當理由?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行為態樣不限於白紙黑字寫最低價:禁止折扣、要求維持建議售價,或以斷貨、罰款、取消獎勵等手段間接達成,都可能落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呈現了實務的評價角度:限制轉售價格有礙消費者取得價廉物美之產品,並欲藉此獲取超過應有利潤外之超額利潤,就商品或服務特性、履行情況及對市場自由競爭之影響而言,難謂正當

所以建議售價本身通常不違法,違法的是「使建議變成強制」。要主張有正當理由,通常要具體說明限制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有沒有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以服務標準、陳列規範、教育訓練要求取代價格限制)、限制範圍與期間的必要性、以及對競爭的實際影響

違反的條款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判決也是同樣的結論:契約中關於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規定有違而無效。所以被要求依該條款給付違約金時,最直接的抗辯就是主張該條款無效

但無效的只有那一條

  1. 一部無效不必然全部無效:你不受那一條拘束,可以自主定價,也不必依該條款給付違約金。
  2. 其他義務照常:貨款、交貨、保密、期限等約定不受影響,不能以此拒付貨款
  3. 反過來,上游也不能因為你低價銷售就主張違約而拒絕出貨或請求違約金,因為請求權的基礎已經無效。

實務上比較有效的作法是:先以書面表明該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而不生效力,同時履行自己其他的契約義務,把爭點集中在那一條,不要讓對方有機會反過來主張你違約。

必須是垂直的上下游供給關係

所以委託加工、代工、代銷、居間等架構未必構成:如果對方不是買斷後轉售,而是受託加工或代為銷售,商品所有權與價格決定權的歸屬會不同,可能就不落入第 19 條。爭執時的第一步,是把交易架構與金流、所有權移轉的時點畫清楚。

行政與民事是兩條線:條款在民事上無效,不代表行政上不會被罰;反過來被罰之後,下游仍要另外主張條款無效才能免於違約金。而合規的重點不只是刪掉合約裡那一句話,還要檢查實際的獎勵制度、系統設定與稽核方式有沒有在做同一件事

常見問題

公平法§19 I: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19 II: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要素:①須為供給商品或服務之垂直上下游交易關係 ②行為含訂定最低價、禁止折扣、要求維持建議售價,或以斷貨罰款取消獎勵間接達成 ③例外為有正當理由。臺北地院112簡上410:限制轉售價格有礙消費者取得價廉物美之產品,並欲藉此獲取超額利潤,就商品服務特性、履行情況及對市場自由競爭之影響而言難謂正當。

用我的情況問 AI →

無效,依據為民法§71。臺北地院112訴5501引立法理由:為杜爭議爰明定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公平法§19 I自屬禁止規定,法律行為違反者依民法§71應屬無效。臺中地院112重訴240:契約關於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公平法§19有違而無效。抗辯:被請求依該條款給付違約金時,主張該條款違反§19 I依民法§71無效。惟仍須具體論證是否構成限制轉售價格、有無垂直交易關係、有無正當理由。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不行。高院111上易293:縱認有限制轉售價格而違反公平法§19,僅該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無效,當事人不受該條款拘束,仍不因此使合約無效,不影響給付貨款之義務。理解:①一部無效不必然全部無效,可自主定價且不必依該條款給付違約金 ②貨款交貨保密競業期限等義務不受影響 ③上游亦不得以低價銷售主張違約或拒絕出貨。作法:以書面表明該條款不生效力,同時履行其他契約義務。

用我的情況問 AI →

須就商品特性、履行情況與市場競爭影響綜合判斷,舉證在主張之一方。臺北地院112簡上410之評價方向:是否有礙消費者取得價廉物美之產品、是否欲獲取超額利潤,並就商品服務特性、履行情況及對市場自由競爭之影響判斷。業者常提理由:維護品牌形象、避免削價競爭致售後服務下降、防止搭便車、新產品導入期通路投資保護,須說明①限制與目的之關聯性及有無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 ②限制範圍與期間之必要性 ③對競爭之實際影響。建議售價本身通常不違法,違法在於搭配斷貨扣獎勵罰款取消資格使建議變成強制。

用我的情況問 AI →

須為垂直上下游供給關係。智財法院109刑智上易21:該架構下三家公司並非垂直上下游關係,其中一方並無就其售出之商品限制轉售價格可言,與公平法§19所定情形不符。要點:①限制之一方須為供給者,被限制者須為取得後再轉售之人 ②限制對象為轉售價格而非自己賣給對方之價格 ③委託加工、代工、代銷、居間等架構未必構成,應視所有權與價格決定權歸屬。爭執第一步為釐清交易架構、金流與所有權移轉時點。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公平法§40 I:主管機關對違反§9、§15、§19及§20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十萬至五千萬元罰鍰;屆期不停止改正或未採取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並按次處二十萬至一億元罰鍰至停止改正為止。§40 II:違反§9、§15情節重大者得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意義:①行政與民事為兩條線 ②按次處罰使拖延成本極高 ③更正措施可能含修改契約、通知經銷商、撤除價格管控機制,合規應一併檢查獎勵制度、系統設定與稽核方式。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