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勞基法增訂派遣專章後,派遣工手上多了三張牌:轉正請求權——要派公司先面試指定再轉掛派遣,你可以在 90 日內書面要求直接成為它的員工(第 17-1 條);工資補充責任——派遣公司欠薪跑路,要派公司要付(第 22-1 條);不定期契約保障——派遣契約不得簽定期,專案結束照樣有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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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條:先面試,就送轉正門票
這條打的是「假派遣、真僱用」:公司自己選人、自己用人,卻把雇主責任外包給派遣公司。要件與時效都很機械:先面試/指定+已提供勞務→ 90 日內書面(存證信函)→ 10 日不協商視為成立——而且新契約的勞動條件以你在要派單位的實況為準,原派遣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最低服務年限或訓練費返還責任。
第 22-1 條:欠薪的第二個口袋
程序要走對:先向勞工局申訴派遣公司欠薪 → 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給付 → 屆期未付 → 書面向要派單位請求,它 30 日內要付。職災的保障更直接: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受傷時兩家都跑不掉。
契約與福利:底線清單
- 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 9 條明定派遣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一年一聘」「隨案聘僱」違法;要派契約結束,派遣公司要續派或依法資遣(資遣費、預告、非自願離職證明)。
- 基本盤:勞健保、勞退 6%、加班費、特休、產育嬰假——雇主是派遣公司,一項都不能少;缺了就檢舉(參本站勞保、加班費各文)。
- 工作場所權利:職安衛、性騷擾防治在要派單位現場適用——申訴管道兩邊都要提供。
- 行動時鐘:轉正的 90 日除斥期間是全篇最硬的數字——發現自己是「先面試後轉掛」,今天就寄存證信函。
常見問題
先面試再轉掛=違法;90 日內書面要求,10 日不協商即視為成立直接僱傭(§17-1)。
派遣公司欠薪經限期未付→直接向要派公司請求(§22-1);職災兩邊連帶。
派遣契約應為不定期(§9):專案結束≠免資遣費;勞健保特休加班費照給。
轉正 90 日內書面主張(除斥期間!);欠薪雙管齊下;調解→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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