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罰的不是房東也不是承租人,而是「管理權人」:對那個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的人。而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的差別,是一被查到就罰,還是先給你改善的機會。
我承租店面開店(或是我是房東),消防局來檢查說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也沒有做檢修申報。請問要罰誰?房東還是我?罰多少?歇業中的場所還要申報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責任主體:實際支配管理的人
不是看誰是所有權人,而是看誰實際在支配管理那個空間。整棟出租給單一承租人營業的,承租人通常就是管理權人;公寓大廈或商場的共用部分,管委會或經營管理機構是管理權人。要記得:契約約定不能改變公法上的責任歸屬,但可以決定內部誰負擔費用與賠償,所以租約務必寫清楚設置、維護、檢修申報由誰負責、費用怎麼分擔、被裁罰時如何求償。
營業場所查到就罰,非營業場所先限期改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27 號判決處理的就是非營業場所的情形:經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違反設置標準的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依裁處基準表裁處罰鍰十七萬一千元。
檢修分三級,只有最小的能自己做
找沒有資格的人做,不只申報無效:依第 38 條第 1 項,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而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歇業、停業、空置,原則上照樣要申報
第 9 條第 1 項後段明文「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唯一的例外門檻很高:整棟建築物已無使用(不是你這一戶)、要主動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效果只到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
違反第 9 條第 1 項的罰則在第 38 條第 2 項:處管理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很多爭議都出在「店收了就以為不用申報」。
最後一個常被誤解的點:檢修報告如實寫「不合格」,反而是對你有利的證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更一字第 2 號在判斷有無不實檢修時就指出,倘若行為人有意為之,大可直接記載合格,而無判定不合格並註記指明不良狀況之必要。設備有問題卻申報合格,才會落入第 38 條第 3 項的不實檢修報告,而且一旦發生火災,還會影響刑事與民事責任的認定。
常見問題
罰管理權人,判準是有無實際支配管理。消防法§6 I: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9 I: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常見分配:①整棟出租給單一承租人營業者,承租人為管理權人 ②公寓大廈或商場共用部分由管委會或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③單元由承租人負責,共用部分由所有權人或管理組織負責。契約不能改變公法責任歸屬,但可約定費用分擔與求償。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消防法§37 I:①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管理權人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②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臺中高行地方庭114簡27:非營業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裁處基準表裁處十七萬一千元。§37 II: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37 III: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者處六千至十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分三級(消防法§9 I):①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公告場所須委託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 ②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③僅設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7 I: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7 III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非系統式設備。§38 I:違反§7 I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用我的情況問 AI →
要。消防法§9 I後段: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三條件:①須整棟已無使用 ②須主動報請審核同意 ③效果至建築物恢復使用前。§38 II:違反§9 I者處管理權人一萬至五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不是,如實記載反而有利。臺北高行地方庭114簡更一2:倘若有意為之大可直接記載合格,無判定不合格並註記不良狀況之必要;該申報書之改善計畫書記載應改善事項多達二十項,含滅火器遺失、泡沫管路破裂、火警迴路異常、偵火探測器故障、手動報警機故障等。設備有問題卻申報合格,落入§38 III之不實檢修報告。高雄高行地方庭113簡141:檢修申報書為管理權人自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主管機關再為確認性或專業性複查,主張遭廠商或公務員陷害難以憑採。
用我的情況問 AI →
①確認是否為管理權人並於租約寫明責任費用與求償 ②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確認場所分類與應設設備 ③依§9 I判斷檢修層級(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士或自行辦理) ④建立申報行事曆並保留檢修報告、申報收件證明與複查紀錄 ⑤建立缺失追蹤表對應改善措施負責人期限與驗收照片 ⑥停用時先確認整棟是否無使用,若是報請審核同意並保留同意函。另§6 IV、V: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公告場所及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違反者依§37處罰。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