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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求職陷阱

面試要押證件、繳保證金?
掉頭就走,然後檢舉它

「入職先繳 3000 元制服費」「身分證押在公司保管」——正派公司不會這樣做,因為每一項都是就服法明文禁止的行為。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求職最脆弱的時刻,就是「很想要這份工作」的時刻——押證件、繳保證金、簽本票的要求,全都挑這時出現。記住一條就夠: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把這些行為全部列為違法,正派公司一項都不會做;做了的,你面對的不是雇主,是風險

我應徵工作時公司要求先繳五千元訓練費還要押身分證,現在想離職他們不還證件也不退錢,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5 條第 2 項:招募的六款紅線

對照日常話術:「身分證放我們這邊保管」=第 2 款;「制服費/訓練費/報名費先繳」=第 3 款;「薪水面議」但實際不到四萬=第 6 款;廣告寫底薪 45K 實際 28K=第 1 款不實廣告(這款罰最重:30 萬-150 萬,第 65 條)。這些不是「公司規定」,是檢舉即罰的違法行為——向縣市勞工局檢舉即可。

從求職陷阱到求職詐騙:三個升級警訊

  1. 要你的帳戶與門號:「薪轉需要」而收走提款卡、網銀密碼,或帶你辦門號交給公司——你正在變成詐團的人頭,帳戶會被列警示、可能被依詐欺或洗錢防制法偵辦。
  2. 要你簽本票、借貸:「教育訓練費先簽本票分期」——本票會被拿去裁定強制執行(參本站本票專文);任何入職前的負債安排都是詐騙定式。
  3. 面試流程不對勁:地點在民宅或咖啡廳、只用 LINE 聯絡、當場錄取急著要證件——正常企業的招募不長這樣;離開現場,證件財物一樣都別留。

已經中招:自救三步

第一步,書面催討:用訊息明確要求返還證件與費用並設定期限,留下對方回應紀錄。第二步,檢舉:向勞工局檢舉違反就服法第 5 條(附廣告截圖、繳費紀錄、對話),讓行政裁罰施壓。第三步,止損:證件要不回來就報警+掛失補辦,防止被冒辦門號貸款(參本站證件冒用專文);帳戶提款卡已交出的立刻通知銀行;已繳費用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金額不大就走小額訴訟——訴狀表格化、裁判費一千元,參本站專文。求職路上,「先付錢的工作」永遠不是工作,是價目表寫著你名字的騙局。

法院怎麼說:要你簽的本票,就是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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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變形手法之一:不收現金,改要你簽本票「擔保履約」——本案法院直接戳破: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保證金」不以現金為限,本票交付即產生被追索、被強制執行的財產風險,性質相同;而且該款是效力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本票債權自始不存在。判決同時給了一個苦澀提醒:被害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 2 年時效(自付款時起算),「後來看新聞才知道違法」不能延後起算——所以入職時被收的每一筆錢、簽的每一張票,當年就要處理,放著等於送給對方。

常見問題

查看可以、留置不行(§5 II②);收保證金、押金、入職費都違法(§5 II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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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免經驗+辦門號開戶簽本票=詐騙定式;人頭帳戶有刑責,比被騙錢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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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催討→勞工局檢舉→報警/掛失補辦;費用依不當得利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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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須公開薪資範圍(§5 II⑥);低薪「面議」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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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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