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有工廠才會碰到這部法。但它管的「運作」包含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與廢棄,而笑氣這種在夜店與餐飲圈流通的物質,正是被公告列管的關注化學物質。
我在販賣或使用笑氣等化學物質,或被環保單位稽查。請問什麼是「運作」?要申請什麼?罰多重?員工檢舉公司會被報復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 條:四類毒化物 + 關注化學物質
- 第一類: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 第二類: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
- 第三類: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
- 第四類:具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關注化學物質:毒化物以外,因民生消費議題受關注而公告列管者(例:一氧化二氮、蘇丹色素)。
- 門檻:第一至三類製造輸入販賣要許可證、使用貯存要登記、廢棄輸出要逐批登記;第四類要核可;關注化學物質也要核可。
法規沒有限縮在「工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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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意義:用途宣稱不能免除管制(說是食品級、醫療用或奶油發泡用都一樣);未取得核可文件擅自運作本身就是違規,不必等到有人受害;而且通路也被限制:不得販賣或轉讓給未取得核可的人,更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的平台販售,連提供平台的業者都要罰 6 萬至 3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拿到核可只是開始
持續義務有六塊:紀錄與定期申報(釋放量紀錄還要上網公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並公開供民眾查閱、投保責任保險並指派專業應變人員、以及維持防漏設施、備置偵測與警報設備、運送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而許可證、登記與核可的有效期間都是五年,要在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申請展延。一旦被撤銷、廢止或勒令歇業,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物質的運作許可。
三十分鐘,而且是「有之虞」就要報
通報要件寫的是「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不必等到實際污染發生。運送事故還要在二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而政府代為處理的費用由運作人負擔,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順位在銀行抵押權之前,十年間不行使才消滅。
刑責的分界在結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而致嚴重污染環境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另外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為虛偽記載,同樣是刑事責任。
第 54 條:報復處分「無效」,而且由公司舉證
這是本法最值得記住的一條。員工因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法、擔任證人、或拒絕參與違法行為而被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該處分無效;而且公司必須舉證「這個處分與揭露行為無關」,不是員工去證明公司在報復。因揭露而觸犯妨害秘密罪或背信罪的,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般人檢舉也有機制: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保密,查證屬實並處罰鍰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的一定比例提充獎金(比例由各地方政府自訂)。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書面告知,六十日內仍未執行就能直接告主管機關,請求判令其執行。
新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登錄
新化學物質要在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申請登錄,核准後才能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則是達一定數量者依期限登錄。未登錄就製造輸入新化學物質罰 20 萬至 200 萬元,既有化學物質罰 3 萬至 30 萬元,二次限期未改善還可能被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而化學物質的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與安全相關資料不在工商機密的保密範圍。
常見問題
極大。**§3⑤「運作」=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只是「賣」或「放在倉庫」都算)。兩大類:①**§3①毒性化學物質四類**:第一類**環境中不易分解或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第二類**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第三類**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第四類**具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②**§3②關注化學物質**:毒化物以外,基於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2019年修法新增;例:一氧化二氮笑氣、蘇丹色素)。門檻:**§13第一至三類**製造輸入販賣須**許可證**、使用貯存須**登記**、廢棄輸出須**逐批登記**;**§8 IV第四類**須運作前申報毒理資料並經**核可**;**§25 I關注化學物質須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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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綜觀毒管法、管理辦法、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規定,**固未明文限於「工業用」之一氧化二氮始為管制對象**。三層意義:①**用途宣稱不能免除管制**(宣稱食品級、醫療用、奶油發泡用皆不排除適用);②**未取得核可文件擅自運作本身即為違規**,依**§61②處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主管機關依裁罰準則認定情節);③**通路限制**:**§28 I不得販賣或轉讓予未取得核可者**(事先報經核准者除外);**§28 II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60提供交易平台者亦處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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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塊。①**§9紀錄與定期申報**,釋放量紀錄**應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關注化學物質見§26)。②**§17、§27標示與安全資料表**(毒化物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事項;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警語)。③**§18第一至三類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④**§35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報請備查並依計畫實施**,主管機關**應公開供民眾查閱**。⑤**§36應投保責任保險**;**§37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38應**組設聯防組織**。⑥**§39應維持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正常操作並備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經公告應連線者須與主管機關連線;**§40運送前應申報運送表單並經核准**,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15許可證、登記、核可有效期間五年**,應於**期滿前三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五年;主管機關得因防制必要**變更或廢止**。**§16經撤銷、廢止或勒令歇業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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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分鐘**。**§41 I**有①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環境之虞** ②運送過程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要件是「有……之虞」,不必等實際污染)。§41 III主管機關得命**停止與事故有關之部分或全部運作**,必要時**逕行採取處理措施**;§41 IV運送事故應於**二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到場;§41 V應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備查。**§42費用由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得由基金代墊再求償,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43應變車輛執行任務**不受行車速度限制**,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時不受標誌標線號誌限制。刑責:**§50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併科500萬至1000萬)、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51致嚴重污染環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明知不實而申報或業務文書虛偽記載**同罪;**§52法人科十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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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整保護。**§54 I運作人不得因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法、擔任證人或拒絕參與違法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54 II該等處分無效**(私法上直接無效);**§54 III舉證責任倒置:運作人對於該不利處分與揭露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54 IV因揭露而犯**妨害秘密罪或背信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54 V曾參與違法行為而揭露、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54 VI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67檢舉獎金**: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查證屬實並處罰鍰且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辦法由各地方政府定之)。**§73公民訴訟**: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書面告知,**六十日內仍未執行者得以該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執行**;法院得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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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兩條路。§3③**既有化學物質**=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3④**新化學物質**=既有以外者。**§30 I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應於九十日前申請登錄**,既有化學物質達一定數量者應依期限登錄,**經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30 II應**主動維護更新**;§30 IV依每年製造或輸入量分為**標準登錄、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31動態管制**:評估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得**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要求提供危害資訊、更新報告或定期申報,必要時**禁止或限制運作**;確認符合者依§8或§24公告列管。**§32共同登錄**:得協議共同使用資料**無須重複測試**,費用無法協議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請求**酌定平均分攤**。**§56**未登錄而製造輸入**新化學物質罰20萬至200萬**、**既有化學物質罰3萬至30萬**,二次限期未改善得**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69**登錄資料**應予公開**,涉國防或工商機密經核准者不予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同意者仍應公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保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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