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勞動權益 / 勞退提繳

少報月提繳工資
離職後五年內都能追

勞退提繳的爭議幾乎都不是「有沒有提」,而是「提得夠不夠」。工資的認定、月提繳工資的調整申報、承攬報酬要不要納入,每一個環節都會讓實際提繳金額低於法定的百分之六,而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回頭追。

11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勞退提繳的爭議幾乎都不是「有沒有提」,而是「提得夠不夠」。工資的認定、月提繳工資的調整申報、承攬報酬要不要納入,每一個環節都會讓實際提繳金額低於法定的百分之六,而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回頭追

我離職後發現公司這幾年勞退提繳的金額比我的薪水少很多。請問雇主的提繳義務是什麼?月提繳工資怎麼算?我可以要求補提繳嗎?時效多久?公司說有些是獎金不算,對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4 條: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實務上的計算不是拿薪水直接乘以百分之六,而是先把工資對應到月提繳分級表的級距,再以該級距金額計算(第 14 條第 5 項)。而提繳的起訖是「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第 16 條)。

第 15 條第 3 項:更正會「溯自提繳日」生效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申報的時點是固定的:工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者,應於當年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第 15 條第 2 項)。而申報不實或未調整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更正的效果會往前追,不是從查獲時才開始

這類案件的攻防重心通常在報酬的性質認定:同一個人身上兼有僱傭與承攬兩種關係時,哪些報酬應計入「工資」而納入月提繳工資的計算基礎。同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37 號判決記載的雇主主張就是只就「僱傭薪資」按級距提繳。

第 31 條:時效從「離職時」起算

第 2 項的起算點是「勞工離職時」,不是應提繳而未提繳時。這一點對勞工非常有利:在職期間長年短提的情形,不會因為早期的短提已經超過五年就消滅,而是全部從離職日起算五年

實務上勞工的聲明通常是請求雇主「提繳一定金額至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即依第 31 條第 1 項判命提繳三千三百七十八元。要準備的證據是三份:薪資明細或匯款紀錄(證明實際工資)、勞保局的個人專戶明細(證明實際提繳金額)、以及兩者對照後的差額計算表

第 53 條:每日百分之三,約三十三天就滿一倍

滯納金是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經限期令其繳納而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而第 53 條之 1 還有公布制度:經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行政罰另外分散在幾條: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者二萬至十萬元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第 49 條);違反申報、通知規定者五千至二萬五千元(第 52 條);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的勞工為不利處分者三萬至三十萬元(第 48 條);而違反資遣費給與標準或期限者最重,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第 45 條之 1)。

第 54 條之 1、第 56 條之 2:重整破產也不免責

  1. 負責人個人清償:雇主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第 54 條之 1)。
  2. 組織變動當然承受: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積欠之退休金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第 56 條),不需要另外的約定或同意。
  3. 優先受償:未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第 56 條之 1)。
  4. 不因重整破產而免責: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破產法破產的債務免責規定(第 56 條之 2)。
  5. 勞工這一端也有保護:退休金及請領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依第 29 條開立的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常見問題

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14 I:雇主應為§7 I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14 II雇主得為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14 III勞工得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14 IV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得於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14 V月提繳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16自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6 I按月提繳儲存於個人專戶;§6 II不得以自訂辦法取代。§30不得因離職扣留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繳回,約定無效,違反者依§51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有固定申報時點。§15 II:工資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者應於當年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15 III: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臺北高行114訴1068:工資總額包含承攬報酬、僱傭薪資、續年度服務報酬,未覈實申報及調整月提繳工資,依§15 III逕予更正調整;114訴938同旨;114訴937記載雇主主張僅就僱傭薪資部分提繳。§15 I一年內調整提繳率以二次為限,應於調整當月底前通知,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可以。§31 I: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31 II: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點:①性質為損害賠償,實務聲明多為請求提繳一定金額至個人帳戶(臺北地院115勞小3請求提繳3,378元) ②時效起算點為「勞工離職時」而非應提繳時,在職期間長年短提不會因早期部分逾五年而消滅。臺中地院115勞訴78、嘉義地院114勞訴35、高雄地院115勞簡38均同一結構。應備證據:薪資明細或匯款紀錄、勞保局個人專戶明細、差額計算表。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滯納金加到一倍並移送行政執行、公布名單。§53 I:未按時提繳或繳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一倍為止。§53 II經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19 I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行政罰:§49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二萬至十萬元並按月處罰;§52違反申報通知規定五千至二萬五千元;§48拒絕提供資料或對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三萬至三十萬元;§45-1違反§11 II或§12 I、II給與標準或期限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限期令給付。§53-1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三條追及規定並有優先性。§54-1 I:雇主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54-1 II屆期未繳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55 I兩罰,但代表人已盡力防止者除外;§55 II教唆或縱容者以行為人論。§56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積欠之退休金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56-1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56-2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重整、消債條例清算、破產法之債務免責規定。§29退休金及請領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得開立專戶且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六十歲,年資十五年為分水嶺。§24 I: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24 II經核付後不得變更。§24 III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前後合併計算。§24-2 I未滿六十歲之三款例外(失能年金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符合上述種類狀態等級者)。§24-1領取後繼續工作者提繳年資重新計算,一年以一次為限。§26、§27死亡時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預立遺囑者從其遺囑。§28 IV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十年時效。§23 II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者由國庫補足。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