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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請假規定

請了生理假
全勤就飛了嗎

生理假的規則其實只有三個數字:一、三、減半。真正會出事的不是請假本身,而是雇主把它當成缺勤來扣全勤或打考績,那一項有明文罰則。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生理假的規則其實只有三個數字:一、三、減半。真正會出事的不是請假本身,而是雇主把它當成缺勤來扣全勤或打考績,那一項有明文罰則。

我請了生理假,公司說要扣全勤獎金,還說一年只能請三天、超過就要附診斷證明。請問生理假的規定到底是什麼?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可以去哪裡申訴?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每月一日、全年三日、薪資減半

  1. 頻率是「每月得請一日」,所以一年最多十二天,不是三天。「生理假一年只有三天」是常見的誤解。
  2. 全年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講的是計算歸屬,不是上限:前三天不佔用病假額度,第四天起才會被算進病假並受普通傷病假日數上限的拘束。
  3. 薪資部分,無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一律減半發給

扣全勤、打考績,是明文禁止而且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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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之外還有「應公布姓名或名稱」與「按次處罰」,對企業而言後兩者的壓力往往更大。遇到扣全勤的情形,不必自己跟人資爭辯條文,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第 21 條第 2 項禁止的不只是扣全勤。用的是概括的「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調整為較不利的職務或班別、減少獎金分紅、排除在升遷或訓練名單之外、以請假為由不予續約、在績效面談紀錄中負面記載請假情形,都可能落入這個範圍。判斷的重點是處置與請假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而不是雇主怎麼命名它。

要不要附診斷證明

生理假的要件是「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不是「因疾病不能工作」;而且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把診斷證明當成准假的前提條件,實質上就是附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同時也涉及超出必要範圍的健康資訊蒐集。

但要分清楚:生理假超過全年三日而併入病假計算的那一段,會回到普通傷病假的規則,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時,你就需要配合。所以真正該搞清楚的是:這一天是「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還是「併入病假的生理假」

不會拉低你的資遣費與退休金

平均工資是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給付的計算基礎。如果把減半發給的生理假期間算進去,平均工資會被拉低,受僱者等於被懲罰兩次。要注意這是「不計入」而不是「補足工資」:計算時把那段期間與其工資一起剔除,而不是把半薪補成全薪。

要主張這一點,你需要能夠指出哪幾天是生理假,所以請假紀錄與薪資明細要保留,離職前特別值得先把出勤與薪資紀錄申請一份留存。

最後一個常見誤解:公司規模小、部分工時、定期契約、派遣,都不會讓你失去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對象是「受僱者」,沒有以事業單位規模作為門檻;公司的請假規則若訂得比法律更嚴(例如限制一年只能請三天、規定一律要附證明),那一部分因低於法定標準,原則上不生效力

常見問題

性平法§14: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均減半發給。①每月一日,全年最多十二天,非只有三天 ②全年三日不併入病假係指前三天不佔病假額度,第四天起併入病假並受普通傷病假上限拘束 ③薪資一律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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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性平法§21:受僱者依前七條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10上769、臺中高行112訴71均引立法理由:不得因請求生理假等而有不利待遇。§38:違反§21處二萬至三十萬罰鍰,應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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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性質不同於普通傷病假,不宜要求就醫證明。理由:①要件為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非因疾病不能工作 ②性平法§21 I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以診斷證明為准假前提等於附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③涉個人健康資訊,超出必要範圍蒐集有個資疑慮。惟超過全年三日而併入病假計算之部分,回到普通傷病假規則,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要求證明文件時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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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計算平均工資時不計入之期間包括第六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平均工資為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補償之計算基礎。高院109勞上167處理資遣費爭議時引用施行細則§2各款排除規定。注意:①是不計入而非補足工資 ②須能指出哪幾天為生理假,應保留請假紀錄與薪資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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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性平法§21 II禁止範圍包括全勤獎金、考績及其他不利之處分。可能落入者:調整為不利職務班別、減少獎金分紅、排除升遷訓練名單、以請假為由不予續約、績效面談負面記載、言語責難施壓。判斷重點是處置與請假有無因果關係。時序證據:①請假紀錄與日期 ②主管訊息郵件會議紀錄 ③處置時點與請假日期距離 ④與未請假同事之比較。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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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平法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以事業單位規模為門檻。①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均不因此喪失 ②部分工時之日數與工資計算依約定工作時間比例處理,宜向勞工主管機關確認,勿接受雇主片面計算 ③派遣勞工之僱用人為派遣事業單位,向派遣公司請假,要派單位因請假而要求更換人員或不利對待亦可一併反映 ④公司請假規則低於法定標準者原則上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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