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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職業安全

被通知停工
工資還是要照給

職安法在事故發生後的前八小時,同時決定三件事:通報有沒有做、現場有沒有被動、以及停工期間的工資怎麼算。這三件每一件做錯,都有獨立的刑責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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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在事故發生後的前八小時,同時決定三件事:通報有沒有做、現場有沒有被動、以及停工期間的工資怎麼算。這三件每一件做錯,都有獨立的刑責或罰鍰

我們公司工地發生職災,勞檢來了之後通知部分停工。請問停工期間員工的工資要不要給?什麼情況要在八小時內通報?現場可以整理嗎?老闆會不會有刑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停工是雇主的責任,不利益不由勞工承擔

  1. 照給工資」不是打折,也不能要求勞工在停工期間請特休、事假或留職停薪
  2. 停工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要精確確認處分書上的停工範圍,範圍外的作業仍可進行。
  3. 停工不是永久的,改善完成後可以申請復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4 年度訴字第 1339 號判決處理的就是這個流程: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第 1 項通知特定遮雨棚的屋頂作業場所自某日某時起部分停工,並載明改善完成後得立即申請復工,法院認為於法無不合。

八小時通報:一個人住院就要報

第三款是最容易被低估的:只要有一個人受傷而且需要住院治療,就必須通報,不需要到重傷或死亡。常見的錯誤判斷是「先送醫看看情況再說」,結果錯過八小時。另外,第 1 項的義務不分災害輕重,而且要「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由雇主單方作成的紀錄可能不符規定。

出於好意整理現場,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常見的錯誤都出於好意:清掃血跡、把倒塌的物料歸位、把故障設備搬去修理、把破損的護欄換掉。這些行為事後都會被解讀為湮滅事故原因的證據,不但構成犯罪,還會讓你在責任認定中處於極不利的地位,因為無法證明事故當時的實際狀態

  1. 只做必要的急救與搶救,並記錄下每一個為了救人而不得不移動的物件與原因
  2. 立即用照片與影片全方位記錄現場:設備、防護具、標示、周邊環境與天候。
  3. 封鎖現場並派人看管,避免其他員工或承攬商進入。
  4. 等待勞動檢查機構或司法機關到場並取得許可後才處理

刑責的兩個級距,法人也要科罰金

第 41 條第 1 項第三款要特別注意:收到停工通知還繼續作業,本身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不是單純的罰鍰問題。

行政罰的部分,第 43 條第 1 項是五萬到三百萬元,而且把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都納入處罰範圍,所以未即時急救、未會同勞工代表調查、未於八小時內通報、未經許可移動現場,即使不成立刑事責任,罰鍰也是五萬起跳。同條第 2 項還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最後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責任,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申請,是另外兩條線,要與勞檢程序同時啟動,不是等勞檢結束才處理。

常見問題

要。職安法§36 I:勞動檢查機構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重點:①照給不得打折或改以休假事假特休留停處理 ②停工可為部分或全部,應確認處分書之停工範圍 ③改善完成後得申請復工。臺北高行高等庭114訴1339即依§36 I通知特定屋頂作業場所部分停工並載明改善後得立即申請復工,法院認於法無不合。§36 II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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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職安法§37 II,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①發生死亡災害 ②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③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第③款門檻最低,一人受傷需住院即須通報。§37 I: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不分災害輕重且須會同勞工代表。§37 III:接獲報告後應就死亡或重傷災害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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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職安法§37 IV: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41 I④:故意違反§37 IV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41 II法人亦科罰金。常見錯誤:清掃血跡、歸位倒塌物料、搬修故障設備、更換破損護欄。正確作法:①僅做必要急救搶救並記錄移動之物件與原因 ②立即全方位照片影片記錄 ③封鎖現場派人看管 ④取得許可後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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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職安法§40 I:違反§6 I或§16 I致發生§37 II①死亡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40 II法人亦科罰金。§41 I(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①違反§6 I或§16 I致發生罹災三人以上之災害 ②違反§18 I、§29 I或§30 I、II ③違反依§36 I所發停工之通知 ④故意違反§37 IV未經許可移動或破壞現場。第③款:收到停工通知仍繼續作業本身即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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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43 I:五萬至三百萬元罰鍰,含①違反§10 I、§11 I、§23 II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②違反§6 I、§12 I III、§14 II、§16 I、§19 I、§24 I、§31 I II或§37 I II IV 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43 II: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37 I II IV納入第②款,故未即時急救、未會同勞工代表調查、未於八小時內通報、未經許可移動現場,行政罰鍰亦五萬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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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救人優先,§37 I將急救搶救列於最前 ②不妨礙救援下拍照錄影全方位記錄並封鎖現場派人看管,記下為救人而移動之物件與原因 ③判斷是否需八小時通報(死亡、三人以上、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時間自發生時起算,有疑慮寧可通報 ④依§37 I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⑤精確確認停工範圍起算時間與改善要求,停工範圍內作業為§41 I③之犯罪 ⑥依§36 I照給工資並保留紀錄 ⑦依§36 II請求協助或顧問輔導,改善後申請復工 ⑧同步啟動勞基法§59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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