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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職業災害

過勞不是形容詞,
它有一條 45 小時的線

「累到中風」能不能算職災?法院看的不是你多辛苦,是出勤紀錄上那幾個數字——以及雇主有沒有動過那份紀錄。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過勞」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形容詞,它是一組可以被計算的數字。腦中風、心肌梗塞、主動脈剝離要被認定為職業病,靠的不是你覺得多累,而是發病前 1 至 6 個月的月平均加班時數——45 小時是關連性開始增強的門檻,80 與 100 小時則是強關連。這也是為什麼,關於過勞的每一場官司,真正的攻防都發生在出勤紀錄上。

我先生長期加班,上個月在公司昏倒中風,公司說這是他自己身體不好不是職災,請問過勞的職業病怎麼認定?我們可以請求什麼補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認定的三塊拼圖

  1. 疾病種類:限於指引所列的腦血管疾病(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與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等)。不在清單上的病,走的是別條路——本站另有職業傷病與職災補償專文可參。
  2. 異常事件與短期過重:發病前 24 小時內是否有異常事件(突發的精神緊張、身體負荷);發病前 1 週內工作是否明顯過重。
  3. 長期工作過重:發病前 1 個月加班逾 100 小時,或前 2 至 6 個月月平均逾 80 小時——關連性極強;月平均逾 45 小時——關連性隨時數增加而增強。這條 45 小時的線,是絕大多數案件的主戰場。

認定之後:雇主的無過失補償

這條的關鍵字是「補償」不是「賠償」: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只問是不是職業災害。另一條腿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有受僱勞工強制納保,職業傷病的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由保險先行,雇主再就差額補足。至於雇主違反安全衛生義務(未實施健康檢查、未採取過負荷預防措施)造成的損害,那是民法侵權行為的賠償,可以再加算慰撫金與勞動能力減損(參本站勞動能力減損專文)。

法院怎麼說:被改過的那份出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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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位保全員的故事:執行職務時腦中風,右側肢體無力、無法言語、終身無工作能力,勞動能力減損 86%。第一次勞動檢查,雇主交出的出勤資料算起來是月均 43.33 小時——剛好壓在 45 小時門檻之下;檢查人員判讀錯誤。職安署重啟檢查,雇主的主管才坦承「因害怕受罰,曾修改原告之出勤時數」,真實數字是 49.17 小時。與此同時,勞保局原本否准職業病的公函被勞動部撤銷,重新審定認「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職業病」。法院最終判雇主給付 575 萬 3,989 元。三個給勞工的實務結論:①門檻是可驗證的數字——先把自己的出勤、門禁、電腦紀錄拉出來自己算一次;②勞檢可以重啟——第一次結果不利,不代表定案;③勞保局說不算,民事法院可以說算——兩條路要分開走(參本站職業災害補償、勞動調解各文)。

常見問題

看疾病種類+異常事件+長期工作過重;月均加班逾45小時起關連性增強,80/100小時為強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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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59無過失補償: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補償、死亡40個月+喪葬5個月;已由勞保支付者得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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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雇主應備置保存5年,勞動事件法§38推定為工作時間;可申請勞檢重啟調查,自保門禁、電腦、群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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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核定可爭議審議/訴願;民事法院不受拘束,可另行認定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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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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