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有一條寫得非常直白:簽證只能簽自己做的或自己監督下完成的,而且只要涉及現場作業,就必須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而借牌的下場,是這部法裡最重的一級。
我是技師被移送懲戒,或工程出問題想追究簽證技師。請問簽證的界線在哪?借牌會怎樣?懲戒有沒有時效?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6 條:四層限制
還有一條吹哨義務常被忽略:委託人或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又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業主亂改設計又不聽勸,技師不是只能無奈接受。
第 19 條六款,借牌是最重的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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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 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最重一級)。
- 違反或廢弛業務應盡之義務、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洩漏業務秘密、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申誡、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 受停業處分仍執業 → 廢止執業執照。
- 五級懲戒:警告、申誡、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廢止技師證書。
- 累計升級:申誡三次以上應另受停業;停業累計滿五年應廢止執業執照。
- 保密義務在停止執行業務後仍然適用。
第 44 條:二年、三年、五年
這是實務上最實用的攻防點: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期的話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分三級:未親自簽署類是二年;違反倫理規範或一般業務義務類是三年;借牌與業務上犯罪類是五年。業務上犯罪的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同屬專技人員懲戒制度的案件中,法院確實會以「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為由撤銷處分。但要注意反面:免議之後五年內再違反者,應從重懲戒。
執業執照六年,無照執業分三級
領證後還要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才能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要在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執業與訓練證明申請換發。而罰則分三級:完全沒有技師資格擅自執業罰 20 萬至 100 萬;停業或廢照期間仍執業罰 5 萬至 25 萬;有證書但未領執業執照、停業中或未入公會而擅自執業罰 3 萬至 15 萬。另外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懲戒紀錄查得到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技師資料庫要登錄十款事項,其中包括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而除了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與出生年月日之外,都可以公開於資訊網路。所以發包前查一下技師的懲戒紀錄,是做得到的。
而技師這一端則有兩項配合義務:業務查核不得拒絕或規避;以及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必需聘用技師之機構者,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備查。
公會:分科組織,倫理規範入法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省(市)公會需技師七人以上發起,全國性公會需二十人以上。而章程必須規定應遵守的公約及倫理規範,並且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不只是公會內部處分而已。
常見問題
**§16四層**。§16 I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16 II涉及不同科別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範圍**。**§16 III核心**:**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不能只看照片或報告)。§16 IV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經過作成紀錄,連同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13業務範圍**: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等。**§20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15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技術服務事項、所在地、委託人、辦理情形及期間。**§17吹哨義務**:委託人或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且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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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一級。**§19 I六款禁止行為**:①**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②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③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④**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 ⑤無正當理由洩漏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停止執業後仍適用**) ⑥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41對應**:違反§16 I→警告或申誡;違反§17、§20、§23 I→申誡或停業;違反§16 II III、§18或§19 I②至⑥→申誡、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違反§21(受停業仍執業)→廢止執業執照**;**違反§19 I①(借牌)→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85號判決**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是否屬實及**懲戒裁量是否適法**未經調查而廢棄發回(法院會實質審查)。**§40五級懲戒**:警告、申誡、**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廢止技師證書;**申誡三次以上應另受停業;停業累計滿五年應廢止執業執照**。**§6②因業務上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而未緩刑者,撤銷或廢止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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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三級**。**§44 I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下列期間者**應為免議之議決**:①違反§16 I者**二年** ②違反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或§41 I②③者**三年** ③**業務上犯罪經判刑確定或§41 I④⑤(含借牌)者五年**。§44 II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業務上犯罪自**判決確定日**起算。§44 III因覆審或行政訴訟撤銷而須另為決議者,自**原決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44 V免議後五年內再違反者應從重懲戒**。⚠️同屬專技懲戒制度之不動產估價師法案件,法院曾以**逾三年懲戒權行使期間**為由撤銷原處分。程序:**§42**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得報請懲戒;**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事證報請審核後轉送。**§43**應通知並限期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者得逕行決議**;會議**對外不公開**且應嚴守秘密。**§45不服者得於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申請覆審**。**§48委員中具法學專業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47確定後執行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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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①**§3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未依分科領證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違反依§54罰三千至一萬五千)。§6兩款消極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因業務上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而未緩刑**。②**§7三種執業方式**(單獨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令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③**§8須具服務年資二年以上**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應於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執業及訓練證明申請換發(逾期繼續執業依§53罰**一萬八千至九萬**)。④**§24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公會不得拒絕。無照執業三級:**§50未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業罰二十萬至一百萬**;**§51停業或廢照期間仍執業罰五萬至二十五萬**;**§52有證書但未領執業執照、停業中或未入公會而擅自執業罰三萬至十五萬**。**§18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違反依§49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原因消滅後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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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業務查核**: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師不得拒絕或規避**(違反依§41 I②申誡或停業);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23 III年度業務報告書**:以§7 I①③方式執業之技師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違反依§53 II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犯罰**六千至三萬**)。**§10技師資料庫**登錄十款事項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除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外,**得公開於資訊網路**(懲戒紀錄可查)。**§9登記事項變更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12自行停止執業應於三十日內**申請註銷執業執照。§22執業期間**應接受專業訓練**。**§14**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機關應給付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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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組織**:§25應**分科組織**;§26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已成立全國性公會者不得再設省市公會;**§27省(市)公會需技師七人以上、全國性公會需二十人以上**發起;§29省市公會三個以上得組全國聯合會。②**監督**:§30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業務受技師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35會員大會應報請派員列席;§36違反法令或章程得**警告、撤銷決議、整理**(前兩款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③**內部**:§31省市公會理事3至15人、監事1至5人,全國性公會理事9至33人、監事3至11人;任期**三年**,**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32章程應規定十一款,含**應遵守之公約及倫理規範**與違反者停止權利之規範。**§39③違反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未繳會費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依§40視情節議定,時效**三年**)。**§38獎勵**: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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