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污法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是它不只追污染的人。土地關係人沒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要罰,而公司的負責人與控制股東,還可能被命連帶繳納整治費用。
我的土地(或我承租的廠房)被環保局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請問我不是污染的人也要負責嗎?整治費用要誰出?公司負責人會不會被追?可以怎麼爭執?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公告控制場址:來源明確 + 濃度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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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濃度超標」不等於「來源明確」,兩者要分開檢視,而爭執公告本身最有效的方向就是打「來源明確」這個要件。
第 42 條:處罰的是「疏於管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11 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典型:主管機關認定當事人未提出防止污染之管理措施,亦未依指示提送污染控制計畫,核認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裁處五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命其接受環境講習。
- 出租前與出租中的查核:承租人的行業別、製程、原物料與廢棄物流向。
- 租約條款:禁止污染行為、要求提供環保許可與申報資料、主管機關進場查核時的配合義務。
- 發現異常時的制止、通報與防止擴大。
- 接到主管機關指示時有沒有依限提送污染控制計畫。這一項最關鍵,因為那是可以直接以文件證明的作為。
第 43 條:對外連帶,對內求償
逾期的代價也很重:每逾一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整治基金。而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被命繳納後,得向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連帶求償。
負責人、控制股東,公司消滅也追得到
第 3 項的範圍不限於登記負責人:過半數表決權股東、過半數資本額股東、以及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公司或股東都在內,而且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解散公司無法切斷責任。
所以被命連帶繳納時,先爭「公司是不是污染行為人」往往比直接爭自己的身分更有效。
至於買地或租廠房前的查證,第一個動作最省事:調閱土地登記謄本並看其他登記事項欄,因為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曾作為工廠、加油站、電鍍、金屬表面處理或化學品儲存用途的土地,交易前的土壤與地下水初步調查,成本遠低於事後的整治費用;租賃時則務必在進出場各做一次採樣建立環境基線,那是日後區分「誰造成的」最有力的證據。
常見問題
兩要件:污染來源明確且濃度達管制標準。土污法§12 I:對有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查證並管制污染源、調查環境污染情形。§12 II:污染來源明確且濃度達管制標準者,應公告為控制場址。§12 III:公告後應囑託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備查;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之虞者公告為整治場址。最高行政法院114上445:不符§12 II所定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要件,撤銷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部分,符合先前判決一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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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污法§42 I③: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控制場址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者,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鍰。臺中高行地方庭115簡11:未提出防止污染之管理措施亦未依指示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認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42 I③裁處五萬元並依環境教育法命接受環境講習。注意義務含:出租前後查核承租人行業製程原物料與廢棄物流向、租約約定禁止污染與配合查核、發現異常之制止通報與防止擴大、依限提送污染控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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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污法§43 I: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繳納相關支出費用,潛在污染責任人應繳納為支出費用之二分之一。§43 II:潛在污染責任人自行執行後得報請核付二分之一。§43 V:逾期每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逾三十日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限期繳入整治基金。§43 VI:應變必要措施費用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責人、公司或股東、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繳納。§43 VII、VIII:得向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連帶求償。§43 IX:繳納義務人有數人者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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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土污法§43 III: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為公司組織時,得限期命其負責人、持有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43 IV:就污染行為實際決策者,公司得向該負責人公司或股東求償。最高行政法院113抗248:該公司是否確為污染行為人、原處分命登記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適法,仍有待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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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污染關連性分析與現場查證。臺中高行地方庭112地訴11:為釐清傳輸途徑委託顧問公司辦理污染關連性分析並作成結論報告,依控制場址公告、歷史調查資料及鄰近工廠資料說明,檢附環保局兩次進場查證照片與現場資料。爭執方向:①關連性分析之採樣點位、指標污染物專一性、是否排除其他來源 ②時序與前手使用者行業製程 ③背景值,§12 IX處理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之情形 ④程序:最高行政法院112上475指出原處分已對外發布,後續函文僅檢附,救濟標的為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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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調閱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12 III公告後應囑託登載) ②向環保主管機關查詢地號有無列管、控制或整治計畫、管制區 ③查歷次建照使用執照、工廠登記、營業登記與空照圖重建歷史使用 ④曾作工廠加油站電鍍金屬表面處理化學品儲存者,委託專業機構做土壤與地下水初步調查 ⑤契約約定賣方出租人保證未受污染未被列管,並訂日後被公告時之解約價金返還與費用負擔 ⑥租賃前後各做一次採樣建立環境基線並約定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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