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財產 / 信託法

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被查封
但有三種例外

信託最常被誤解的一句是「把財產放進信託就查不到」。第12條確實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同一條就寫了三種例外,而第6條還給了債權人一把撤銷的鑰匙。

1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信託最常被誤解的一句是「把財產放進信託就查不到」。第 12 條確實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同一條就寫了三種例外,而第 6 條還給了債權人一把撤銷的鑰匙。

我想把財產交付信託,或我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把財產信託出去了。請問信託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嗎?債權人能撤銷嗎?受託人有哪些責任?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2 條:原則不能查封,三種例外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最典型的例外是信託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即使房地後來信託給受託人,抵押權不因信託而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可聲請拍賣抵押物。而換受託人也擋不住: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六個月內破產,推定有害及債權

  1.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2. 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受益人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除外
  3.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 舉證責任翻轉。
  4. 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自行為時起逾十年
  5. 另有四種信託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以及以依法不得受讓該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
  6. 對抗要件:應登記的財產權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股票或公司債券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受託人:混同管理是無過失責任的入口

第 24 條寫得很重:受託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而獲得利益者,得請求將利益歸於信託財產;若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縱使分別管理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忠實義務也很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也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例外只有三種(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集中市場競價取得、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

監督工具則在第 31、32 條:受託人要分別造具帳簿每年至少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而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並要求說明處理情形

受託人亂處分:撤銷要看有沒有公示

受益人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的處分,只限三種情形:已辦理信託登記的財產權已在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邏輯是交易安全:前兩者已經公示,第三者就要看主觀狀態。除斥期間同樣是一年、十年

自益信託可以隨時終止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益信託)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但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指出,這條是針對自益信託的高度持續性與複合性,為調節財產自主性與交易安全之間的平衡而設。而他益信託則要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終止,不利時期終止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滅後的歸屬順序是: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而在移轉給歸屬權利人之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受託人的義務不會立刻中斷。

公益信託:許可制,而且強制設監察人

公益信託的設立與受託人都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一般私益信託則由法院監督),應置信託監察人,而且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許可不得辭任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許可。另外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的名稱或易使人誤認的文字

常見問題

原則不行,但**三種例外**。**§12 I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 ③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不得強制執行;例外係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權利**。典型:**信託前已設定之抵押權不因信託而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12 II救濟**: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準用強執法§18 II III停止執行)。獨立性:**§10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11破產時不屬於其破產財團**;§13信託財產之債權與非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14不因混同而消滅。**§49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可以。**§6 I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6 II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除外**;**§6 III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7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自行為時起逾**十年**。**§5四種無效**: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4對抗要件**: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有價證券須依規定載明為信託財產;**股票或公司債券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2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口頭「信託」風險極大)。§8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除外)。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五組。①**§22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23管理不當致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賠償對象是**信託財產**)。②**§24分別管理義務**;違反而獲利者,**得請求將利益歸於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證明縱分別管理仍不免發生損害);請求權**知悉起二年、事實發生起五年**。③**§25應自己處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不得已事由除外);§26合法複委任僅就**選任與監督**負責,該第三人負同一責任;**§27違法複委任者就第三人行為負同一責任,且第三人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④**§34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共同受益人除外);**§35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其上設定取得權利**,例外僅三種:**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違反者得請求**利益歸入信託財產**,**惡意者附加利息**。⑤**§31分別造具帳簿**、接受信託時作成財產目錄、**每年至少一次作成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32委託人或受益人得閱覽、抄錄或影印並請求說明**。**§2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用我的情況問 AI →

**§18 I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18 II行使要件以三種情形為限**:①**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財產權 ②已依規定於證券或表彰權利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 ③其他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前兩款已公示故可撤銷,第三款須看主觀狀態)。**§19除斥期間**: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自處分時起逾**十年**。更換:**§36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不得辭任**(不得已事由得聲請法院許可);**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已辭任者於新受託人接受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義務**。**§45任務終了事由**:死亡、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法人為解散、破產宣告、撤銷設立登記);接任前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移交之必要措施**。§47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50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經承認者責任視為解除(**有不正當行為者除外**)。

用我的情況問 AI →

**§62消滅事由**: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終止:**§63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已事由除外)。**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信託制度之目的在**透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以實現受益人之利益**;§63 I係針對**自益信託之高度持續性與複合性,為調節財產自主性及交易安全間之平衡**而設。**§64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65歸屬順序**:①**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②委託人或其繼承人。**§66移轉予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68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承認。費用:**§39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行使);**§40信託財產不足時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受益人拋棄權利時不適用;請求權**二年**不行使而消滅);**§41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交付信託財產**;**§44受託人非履行§23或§24 III之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義務,不得行使前五條權利**。

用我的情況問 AI →

**§69定義**: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70設立及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許可制),申請由受託人為之。監督:**§60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為檢查、選任檢查人);§61不遵守法院命令或妨礙檢查者罰**一萬至十萬**。**§72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得隨時檢查並命提供擔保;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將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核備並公告**。**§75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強制)。**§74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許可不得辭任**。**§73**發生設立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79**消滅而無歸屬權利人時,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77撤銷許可**: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有害公益之行為,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處分前應通知表示意見。**§82罰二萬至二十萬**(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不實、拒絕妨礙規避檢查、不實申報或隱瞞、怠於公告或不實公告、違反監督命令)。**§83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名稱或易使人誤認之文字**(罰一萬至十萬)。**§52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