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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失業

被資遣了,失業給付
怎麼領才不吃虧?

「自願離職」三個字寫下去,六個月的六成薪就飛了——離職證明怎麼記載,值好幾萬。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資遣不是世界末日——就業保險會接住你: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 9 個月),有眷屬再加 10~20%。但它有一道鐵門:非自願離職。同樣是走人,「被資遣」能領十幾萬,「自己辭職」一毛沒有——所以真正的戰場,常常在離職證明上那一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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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四個要件

流程:拿非自願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 → 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 → 14 日內未推介成功 → 核發第一個月給付;之後每月要回站辦理失業再認定(附 2 次以上求職紀錄)。離職當下就去登記——14 日等待期從登記日起算,拖一天少一天。

金額與期間:算給你看

  1. 基本: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 60% = 27,480/月,最長 6 個月 ≈ 16.5 萬
  2. 加給:扶養無收入配偶+1 名未成年子女 = +20% → 36,640/月(80%)。
  3. 45 歲以上或身障:最長 9 個月——同樣薪資可領近 25 萬
  4. 提早就業獎助:領 2 個月就找到新工作、參加就保滿 3 個月 → 剩餘 4 個月給付的 50% 一次領走。

文件戰:那一行離職事由

三個實戰守則:①別自己寫辭職信——雇主口頭資遣卻遞來「自願離職單」,拒簽,要求開立記載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的非自願離職證明;②被逼走的用第 14 條——欠薪、違法調降、霸凌,以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同樣構成非自願離職(還能請求資遣費);③雇主拒發證明——就業保險法課雇主發給義務,向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後就服站可依事實認定,不會因為雇主擺爛就領不到。

常見問題

非自願離職+3 年內年資滿 1 年+求職登記 14 日未推介成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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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月投保薪資 60%×6 個月(45 歲以上 9 個月);眷屬加給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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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辭職=領不到;被逼走用勞基§14 終止(算非自願);務必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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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就保滿 3 個月=未領餘額的 50% 一次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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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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